法律分析:疫苗接种工作是有卫生部门主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部门直接管理的。各地市的主管部门为当地的卫生局。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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