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是不可以作废的,只能“红冲”处理。
发生退货、电子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进行冲减,电子开具红字,无需退回电子普通。
电子“红冲”的办理流程:
(1)销货方电子未入账、购货方电子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电子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
(2)销货方电子已入账、购货方电子未入账的,须收回原电子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电子,红字电子记账联撕下作为人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电子联随红字电子存根联装订。
(3)购货方电子已人账的,销货方电子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电子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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